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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铁链绊倒夜行人致八级伤残 赔8万多元

 

法院判决在人行道设置铁链的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晚上走在人行道上被一停车场的铁链绊倒,为此市民夏先生住院治疗了44天;治疗后夏先生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专业鉴定属八级伤残。夏先生与设置铁链的公司协商未果,只好将该停车场备案登记方A公司与实际经营方B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锦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要求B公司赔偿夏先生损失共计81798.94元。

原告 走夜路摔成八级伤残

2007年8月6日晚10时许,夏先生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当经过A公司大楼前时,他突然感觉脚被什么东西绊住了,随后整个人摔倒在地。伴随着剧烈的疼痛,夏先生发现绊倒自己的是停车场设置的铁链。

经诊断,夏先生因摔倒导致骨折。经过长达44天的住院治疗后,夏先生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同时经鉴定,夏先生被确定为八级伤残。经与两家公司协商未果后夏先生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夏先生认为,B公司在城市人行道非法设置铁链,应对此次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该停车场由A公司租赁给B公司经营管理,所以A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走路不谨慎自担责任

对于夏先生的起诉,A公司表示,该场地已于2007年7月1日租赁给B公司使用,A公司对B公司设置铁链及夏先生摔倒一事毫不知情,所以夏先生的摔伤与A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B公司辩称,A公司是停车场的合法经营者,B公司只是签署了停车场租赁合同,对停车场进行管理。在停车场设置铁柱及铁链是为了保障停放车辆的安全,是停车场必要的附属设施,而B公司也设置了“禁止翻越、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起到了告知义务。夏先生夜间行走摔伤是因为不谨慎,应自己承担责任,B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B公司还对夏先生是否被铁链绊倒提出了质疑。

法院 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经审理后锦江法院认为,夏先生确实是被人行道上的铁柱、铁链绊倒而摔伤。B公司在停车场人行道上设置铁柱、铁链等行为与A公司无关,A公司也没有对该停车场进行经营管理,所以A公司对夏先生的摔伤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B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人行道上设置铁柱、铁链的行为经过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其设置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虽然B公司称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并不能证明设置时间,以及该标志在夜间能发挥安全警示作用。夏先生在正常人行道行走时间是夜间,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谨慎合理的判断。

最后法院判定B公司赔偿夏先生81798.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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