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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有关收费优惠政策。这是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了解到的。
据介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具体规定为: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 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有关收费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旗县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 ,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